江苏深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深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宁民撤初诉字第1号
申请人江苏深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001756-9,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008号天琴湾花园1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殷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忠明,江苏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信,男,1973年7月8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10437-5,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白下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易利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月辉,江苏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6年3月18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92年6月12日生,汉族。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阜东,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4年1月13日,本院收到江苏深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装公司)撤销之诉申请书,深装公司申请依法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一、判决依据的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作出的司法鉴定报告书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依据。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所采用的标准系推荐适用标准而并非国家强制性规范。关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国家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二、鉴定报告书中并没有认定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系装修所造成的,因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决拆除全部装修并无事实依据。《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检测条件比《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检测条件严重宽松,按照后者认定的空气质量不合格并不代表按照前者规范验收交工交付使用的房屋不合格。三、即便认定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系装修所造成,那么也应当认定具体污染源并将部分污染源予以拆除或进行修理更换,判决拆除全部装修造成巨大浪费,给各方造成巨大损失。四、申请人完全具备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生效判决之诉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与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施工了该公司仙林外景基地公寓样板房装饰工程,该工程于2009年6月9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0年1月6日进行工程总造价审定,2010年6月10日质保期结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作出后,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请人就判决事项进行赔偿。申请人认为该判决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依法提起诉讼。五、该工程已经交付四年多,被申请人均对房屋进行了使用,即使房屋检测时存在空气质量问题,也不代表申请人装修交付的房屋空气质量存在问题。
被申请人南京广播电视集团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电房地产公司)辩称,广电房地产公司认为应当撤销生效判决。一、广电房地产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原诉讼)一、二审审理过程中遗漏了重要第三人。涉案房屋系由广电房地产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合同并交由其装修。装修完毕后,该房一直作为样板房使用,后广电房地产公司将该房出售给***、***,并完成交付手续。该原诉讼中,***、***对房屋建筑质量没有异议,仅认为装修部分存在问题,该装修系由申请人负责装修完毕,故而对***、***承担责任的最终主体应当为申请人。申请人系原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诉讼一、二审均未追加申请人为第三人并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遗漏该案重要的诉讼当事人。二、因遗漏重要诉讼当事人,故原诉讼一、二审判决承担责任的主体有误。三、生效判决判令拆除全部装修,扩大了诉讼参与人的损失。诉争房屋为精装修房屋,产生甲醛的装修材料只是一部分,不产生甲醛的装修完全可以不拆除,生效判决简单处理问题,扩大了诉讼参与人的损失。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不具备撤销诉讼主体资格。从广电房地产公司另案起诉深装公司的诉状可以看出,广电房地产公司收到原诉讼一审判决书后提起上诉并通知申请人且向其邮寄了原诉讼一审判决书,申请人完全可以申请参加二审主张权利并要求二审法院变更或撤销于其不利判决,申请人未参加诉讼是其自身原因,其无权提起撤销之诉。另外,申请人与广电房地产公司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在申请人交付装修工程而广电房地产公司支付对价后财产所有权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仅承担瑕疵担保的义务,因空气质量不达标而拆除装修未损害其民事权益。二、申请人已经超过申请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生效判决系2013年5月6日作出,申请人起诉已经超过6个月时间。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鉴定标准问题。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系通过法院委托鉴定并作出鉴定报告,采用《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进行鉴定以及对鉴定结论广电房地产公司和***、***均是认可的并没有异议。***、***已经两次委托适用《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标准对房屋的空气质量进行了检测,鉴定结论也是所有房屋甲醛严重超标,部分房屋TVOC不合格。上述报告都可以证明损害事实以及结果的存在,至于原因是什么应由申请人与广电房地产公司就免责事由及行为与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本案所有鉴定结论都证明所有房屋都存在空气质量问题,根本无法认定具体污染源,法院判决拆除全部装修是正确的。五、申请人认为***、***使用房屋进行部分装修并添附部分设备会产生污染源的论述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没有使用过涉案房屋。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8年12月30日,广电房地产公司与深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深装公司承建南京广电集团仙林外景基地公寓样板房装饰工程。该工程于2009年6月9日取得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书。
2009年12月30日,***、***与广电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南京影视外景基地》商品房现售合同一份,购买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仙隐北路7号某幢302室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214.39平方米,房屋价格为2039672元,房屋交付时间为2010年5月1日。双方在合同的其他约定条款中就房屋装修部分约定该房为精装修房,装修款370000元整,由***、***另行支付给广电房地产公司。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按约履行了支付房款和交付房屋的义务。***、***于2010年2月2日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取得宁房权证栖转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但***、***收房后发现房屋内气味严重,遂拒绝支付370000元装修款。
2011年7月11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与广电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11月20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栖霞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广电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仙隐北路7号某幢302室房屋内的装修材料予以拆除;二、广电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按每月3215.85元租金标准赔偿***、***的经济损失(自2010年5月1日起计算至上述装修材料拆除之日止);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广电房地产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2013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13)宁民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013年7月17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广电房地产公司与深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广电房地产公司认为依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深装公司应保证装修质量符合环保要求,现因房屋甲醛超标法院判令广电房地产公司拆除装修、赔偿损失的责任以及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均应由深装公司承担,该案尚在审理过程中。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广电房地产公司称原诉讼一、二审判决后其均发函深装公司并随函寄送了一、二审判决书,在该案2013年10月11日开庭笔录中,深装公司认可收到了2012年12月14日广电房地产公司向其发出的函件。在该函件中,广电房地产公司告知深装公司原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及其已提起上诉的情况,并通知若二审维持原判,则广电房地产公司将向深装公司追偿。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查,2008年12月30日,广电房地产公司与深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承建了涉案房屋的装饰工程。现涉案房屋因空气质量问题,生效判决判令广电房地产公司拆除房屋内装修材料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广电房地产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深装公司提起建设工程合同诉讼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深装公司作为涉案房屋装饰工程的施工方,(2013)宁民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结果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深装公司有权提起此次诉讼。2012年11月20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广电房地产公司已经发函告知深装公司判决结果及其已经提起上诉的情况,深装公司在2013年10月11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中已经认可收到该函件,其在本次诉讼中称未收到广电房地产公司函件系重新作出对其有利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深装公司收到广电房地产公司函件后,如认为该判决结果可能损害其民事权益,在其了解到广电房地产公司已经提起上诉的情况后,其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二审诉讼。因此,深装公司未参加广电房地产公司与***、***的诉讼,应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另外,深装公司在已经得知广电房地产公司上诉的情况下,2013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13)宁民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后,深装公司应当可以知道该判决结果,而其在2014年1月13日才向本院提起撤销之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应当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期间要求。而广电房地产公司已经提起诉讼,深装公司与广电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另案解决。
综上,深装公司提出的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江苏深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飞鸽
代理审判员  逯婷婷
人民陪审员  刘银才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