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深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6820张家港世纪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深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民初6820号
原告:***世纪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锦丰镇。
诉讼代表人:黄建新,江苏红叶视听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凌飞,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珊,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深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龙大道1008号天琴湾花园01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殷剑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世纪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深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世纪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0元,由原告***世纪联合视听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