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顺鑫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9508号
原告:四川顺鑫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智慧城二环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辉,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杂谷脑镇西区宏森公司安置小区1幢。
原告四川顺鑫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顺鑫达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顺鑫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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