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米倩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222民初136号
原告: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杂谷脑镇**宏森公司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向欣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女,199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寨沟县梨花村营盘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九寨沟县九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阿比次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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