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都江堰市东创建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成都建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牛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1民初3448号

原告: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理县杂谷脑。

法定代表人,王学强,未任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繁荣,男,住四川省理县。

被告:都江堰市东创建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国,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建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牛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负责人:黄珊珊,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跃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东创建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国公司)、成都建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牛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两被告办理车辆退还手续,全额退还原告支付的购车款141800元,赔偿保险费9211.59元,机动车检测费35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8日,中跃公司与建国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购车合同,委托建国公司代为购买建国分公司19款大通皮卡2.0柴油自动驱动精英版车辆1辆。同日,原告将车辆提走,5月23日,汽车出现两次打燃后自动熄火的问题,原告当即向建国公司反映,建国公司让原告将车辆弄到都江堰检查一下,2020年5月24日车辆经建国公司检查,没有发现问题。原告将车辆开到阿坝州茂县继续使用,5月30日车辆连续5次出现打不燃火的问题,原告当即将问题反映给建国公司,6月1日原告将车辆开到建国分公司所在地进行检查,6月4日建国分公司告知原告,经过检查车辆一切正常,原告当即向建国分公司提出车辆才行驶2000多公里,出现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更换新车或者全额退还购车款和保险费,被拒绝。原告于6月10日将车辆开回茂县继续使用。2020年6月28日,原告为给车辆办理上户手续,对车辆进行尾气检测时,汽车发动机机仓突然冒白烟,打开机仓,发现机仓内防冻液喷溅。原告当即把该情况向建国分公司进行反映并提出退车请求,被拒绝。综上所述,由于原告购买的车辆没有通过检测,致使车辆至今没有上牌照,无法正常上路行驶。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建国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购车合同》第六条约定:“如遇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所列丙方为建国分公司,同时建国分公司也作涉案车辆销售方,现因车辆问题,原告与二被告发生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应由建国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建国分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因此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何加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