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5329号
原告: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理县杂谷脑镇**宏森公司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强。
被告:都江堰东创建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都江堰经济开发区拉法基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建国,职务董事长。
被告:成都建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牛区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
负责人:黄珊珊,职务经理。
原告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东创建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都建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牛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664元,由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贺韵竹
书 记 员 任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