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崇州安多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2116号
原告:崇州安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锦江乡乌尤村1组6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竞翔,四川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杂谷脑镇西区宏森公司安置小区1幢。
法定代表人:王学强,职务不详。
原告崇州安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崇州安多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崇州安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崇州安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4元,由原告崇州安多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岳小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尤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