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0)川3228民督1号
申请人: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理县杂谷脑镇**宏森公司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
申请人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2019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5万元,并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现已逾期未给付,经多次催讨无果,现依据被申请人**出具的借条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六条,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四川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5万元。
申请费1683.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治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梅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