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翔凯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民初10675号
原告:成都翔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梁仁超,经理。
被告: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朱洪娟,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翔凯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成都翔凯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翔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