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成民终字第27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朱洪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上诉人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4)金牛民初字第5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 健
代理审判员 王 嫘
代理审判员 陈进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石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