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32民初1400号
申请人: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洪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
被申请人: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英
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218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保险保单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新筑展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221800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冻结。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新津支行。银行账号:51X××31。
查封期间: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申请人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续封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逾期未申请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万坤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