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8309号
原告: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中路32号5栋7号、5栋15号。
法定代表人:朱洪娟,总经理。
被告:四川新开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崔俊俐。
被告:四川新开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金口河垃圾处理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金口河区吉星乡联合村三组。
负责人:袁越。
被告:四川新开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沐川垃圾处理分公司,住所地:沐川县沐溪镇泥河村2组。
负责人:曹玉东。
被告:四川新开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沙湾垃圾处理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沙湾区太平镇费槽村五组。
负责人:赵克勤。
原告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开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新开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金口河垃圾处理分公司、四川新开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沐川垃圾处理分公司、四川新开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沙湾垃圾处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 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韵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