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632号
原告: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中路32号5栋7号、5栋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新开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茶坊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开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3元,由成都太古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于 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