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122执5号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交城县。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交民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本院已立案执行。
该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持本裁定书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万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