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121财保1号
申请人: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交城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系该公司董事长。
2016年1月,申请人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就文水县集中供热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范围和内容为文水集中供热工程城区一次性网面线,二次网管沟坊开挖,运输管沟沙子,坊回填,路面恢复,污水管修管,检查井砌筑。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按时完工,并交付使用。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欠申请人工程款3726916.8元未付。申请人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价值400万元的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提供了保单号为XXX的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且提供了担保,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0万元或者查封其价值4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申锐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