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1122执7号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城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交民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此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汽车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万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