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庆林财产保全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122执保12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城县。
法定代表人侯俊伟,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交城县人。
本院在执行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拥有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所有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进行转让、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广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