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122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112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据此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万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岳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