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122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112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据此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6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万星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岳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