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财产保全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1122执保12号
申请保全人: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交城县。
法定代表人侯俊伟,总经理。
被保全人:***,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交城县人。
本院在执行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在金融机构开有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3610.00元(申请保全费276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闫广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武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