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1122执恢83号
申请执行人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交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21日生,山西省交城县人。
本院在执行交城县晋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5)交民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闫广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