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硕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硕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99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硕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墨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上诉人南京硕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硕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硕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栗 娟
审 判 员  朱 莺
审 判 员  沈 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世耀
书 记 员  许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