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硕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硕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9701号
原告:南京硕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980491821,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墨香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春、刘其站,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
被告:***,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南京硕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南京硕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南京硕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硕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南京硕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倪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猛
书 记 员 朱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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