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80民初3191号
原告:**市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住所四川省**市新市街道新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185309363539U。
负责人:毛传旭,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兵,**市十里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勇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1818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991332265。
法定代表人:吴勇见,经理。
原告**市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市街道办)与被告四川勇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见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市街道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勇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市街道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勇见公司支付违约金68,590元;2.勇见公司承担整改费用84,652元;3.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勇见公司承担因另案诉讼产生的损失958元。事实及理由:新市街道办(原十里坝街道办)在2017年12月25日与勇见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质量要求没有验收合格勇见公司应当承担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该工程经上级部门验收没有合格,新市街道办无数次通知勇见公司要求对验收不合格需要整改项目重新施工时,勇见公司根本不予理睬,2019年5月15日新市街道办给勇见公司去函要求整改,勇见公司表示无力整改,新市街道办决定另请人员进行整改,2020年6月3日新市街道办以函的方式要求勇见公司派人前来处理,可至今没有前来;因周洪建与新市街道办一案,系因勇见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新市街道办承担诉讼费958元的损失,要求勇见公司承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勇见公司未答辩。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及质证。对原、被告双方主体资格、**市扶贫项目检查整改通知书、十里坝街道办函(2018)48号、(2018)52号、(2018)53号、(2018)85号、新市街办函(2020)46号、第二批扶贫项目推进会照片、2017年12月13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推进照片、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支付凭证、(2020)川0180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书等依法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3日十里坝街道办(后更名为**市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简称新市街道办)与勇见公司签订“**市人民政府十里坝街道办事处2017年财政扶贫资金第二批项目(项目代码:2017-510185-7601-228391)”。合同约定工程地点:**市十里坝街道办石家村;立项批准文号:简发改发【2017】1058号、资金来源:政府投资;工程内容:**市十里坝街道办石家村修建提灌站3座、提灌渠2.016公里、蓄水池20口、机井7口。修建日期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180日。工程总价人民币1,371,800元整;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本项目要求所有验收为一次性合格);未达到前述要求则承担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勇见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开工建设,2018年8月10日,十里坝街道办发函要求勇见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前完工,2018年11月6日,十里坝街道办再次发函要求勇见公司加快项目建设进度,2019年4月12日前工程完工,该项目因系扶贫项目,2019年4月12日经**市扶贫项目验收组第四组检查,存在“完善设立标识标牌、对全线灌渠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有条件修建蓄水池出水口的修建出水口,加强蓄水池安全设施的牢固性”等问题,发出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在2019年4月30日前整改完毕。鉴于勇见公司未进行整改,2019年5月15日十里坝街道办向勇见公司发出函件,告知将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产生的费用将从案涉项目剩余资金中列支;2019年5月底第三方完成整改事项,新市街道办于2020年6月3日向勇见公司发函,要求核实整改事项及整改资金84,652元,但勇见公司未进行处理。根据案涉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该工程竣工结算审定金额为1,200,900.08元,已支付勇见公司工程款1,140,855.08元,尚余60,045元因系质保金未支付。
根据(2020)川0180民初319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2019年5月22日,原十里坝街道办事处委托周洪建进行整改,于2019年5月底整改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涉及沟渠补烂、水池加高、补烂、修条石水渠、沟渠做小桥、土地复耕等,经双方确认产生整改费用84,652元”,该案诉讼费958元由新市街道办负担。
勇见公司系2014年5月22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石方工程服务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整改费用及承担主体问题。由于勇见公司未根据整改要求履行整改义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要求,由十里坝街道办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该整改及整改费用的承担系勇见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该费用应当由勇见公司承担。故对新市街道办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由于勇见公司在案涉项目中经验收存在需要整改的问题,没有达到“本项目要求所有验收为一次性合格”的要求,根据双方“未达到前述要求则承担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的约定,勇见公司存在违约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定,勇见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为68,590元。故本院对新市街道办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系因新市街道办未履行支付义务而至诉讼承担的诉讼费用,与勇见公司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直接关联,故对新市街道办的该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勇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支付整改费用84,652元;
二、四川勇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承担违约金68,590元;
三、驳回**市人民政府新市街道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2元,由四川勇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玉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