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冠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蜀冠建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财保213号
申请人:***,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圣山,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江,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蜀冠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0632963U,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32号1幢1层。
法定代表人:侍成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华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W9WYY9E,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桃园路与205国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岳卫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蜀冠建筑有限公司、江苏华脉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蜀冠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账号为51×××49)的存款1000000元、被申请人江苏华脉置业有限公司在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厂支行(账号51×××49)的存款963816元,共计1963816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蜀冠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账号为51×××49)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江苏华脉置业有限公司在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厂支行(账号51×××49)的存款963816元予以冻结,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章金梅
书 记 员  戴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