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24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阳县西屏街道富祥龙建材市场02幢233、2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077580357Y。
法定代表人:严伟。
被执行人:**法,男,1975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法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124民特5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裁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法返还申请执行人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执行费11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法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法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截止2022年11月17日,本案执行到位13539.35元,执行费未缴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法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法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松阳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金泉
审判员许海松
审判员吴伟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邹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