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22民初3698号
原告:***,女,197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72号2幢2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6237707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中文,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谭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