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3976号
原告: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荣璐72号2幢2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林,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渔溪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渔溪镇正街1号。
法定代表人:熊挺。
原告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渔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粟含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