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渔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民初9012号
原告: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林,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渔溪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渔溪镇政府街**/div>
法定代表人:彭洪舟,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杰,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渔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0元,由原告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任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