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民初5255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6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洁,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一: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
法定代表人:王长兵。
被告二:***,男,生于1981年4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三:孙治平,男,生于1970年1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治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治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2元,减半收取2496元,由原告***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黄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楚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