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国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国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null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执指6号 申请执行人:湖州国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镇工业园区同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693637169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湖州国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由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52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兴县人民法院接收立案申请后以本案涉及关联案件执行为由,于2023年1月30日报请本院指定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南浔区人民法院执行过以***为被执行人的多起案件,根据有利于执行的原则,对于本案指定该院集中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长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522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由南浔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历 二○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