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国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国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市达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522执22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国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常州市达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国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达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5482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常州市达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12700元,已划拔至长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帐号,并已发放,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95000元,已划拔至长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帐号,并已发放;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反馈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522执22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施前平
审判员杨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