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92民初246号
原告: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富阳市。
法定代表人:方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洪,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瑞林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喻仁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瑞林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2元,减半收取计2171元,由原告浙江三方控制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权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万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