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林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

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瑞林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3674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3民初3674号
原告: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369551XC。
法定代表人:罗树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超,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海伦,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瑞林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568655042L。
法定代表人:喻仁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瑞林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广州中海达定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培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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