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宝新奥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华宝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971民初121号 原告:广东华宝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望***上合村东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广东华宝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宝公司无需支付***如下款项:2018年8月份工资差额588.1元及产假工资差额591.7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50元,医疗费12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在没有提出需要请假的证据情况下,请假二天,没有得到华宝公司批准。***此后没有前去上班,其行为属于自动离职,华宝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已于2018年8月底解除劳动合同,华宝公司没有义务支付***2018年9月工资及医疗保险待遇。 被告***辩称,其已向华宝公司请假,2018年8月29日***问明是否不用去华宝公司处上班后,华宝公司给予了明确的回答,故其没有再去华宝公司处工作,不属于自行离职。***在2018年8月30日进行流产手术,在职期间已购买社保,应享受流产期间的生育津贴。***在医疗期间被恶意解雇导致9月医疗费不能报销,应由华宝公司补偿***。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1日,***入职华宝公司处,任职会计。2018年7月1日,华宝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约定为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1日,试用期工资为3500元每月。华宝公司在甲方处加***,***在乙方处签名捺印。 2018年8月27日,东莞康华医院门诊病历显示***“停经2月”,诊断证明书显示***为“稽留流产”。2018年8月29日,***通过微信询问华宝公司方人员***“老板娘,下个月开始是不是不用去上班了?”***回答:“是。”***:“这两天要不要去?”***:“你不是说请假?”***:“是,我本来打算下午回去一趟将事情搞好,明天再请假。”***:“那就回来交接吧!”2018年8月30日,***通过微信请求华宝公司为其代买2018年9月份社保。同日,***在东莞市人民医院进行流产手术。 工资表显示,2018年5月,***应发工资为4000元,请假扣除2462元,实发工资1538元;2018年6月,***应发工资4000元,实发工资4000元;2018年7月,***应发工资4000元,扣除请假385元及社保费用276元,实发工资3339元;2018年8月,***应发工资4000元,扣除请假667元及社保费用1079元,实发工资2254元,其中扣除的1079元社保费用中存在803元为华宝公司应***要求代为购买2018年9月社保费用所扣除的费用。 2018年9月5日,华宝公司为***代买社保,申报增减表显示“**提示:办理减员停保后超3个月,医疗待遇会中断”。2018年9月10日,***产生医疗费用120元未能由社保报销。 2018年11月8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望***裁庭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华宝公司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华宝公司支付7月工资差额271.5元;8月工资差额777.24元;2018年9月1日至9月15日医疗费用131元;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5日产假工资差额906.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50元。2018年12月13日,该仲裁庭作出东劳人仲院望***案字[2018]97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华宝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由华宝公司向***支付2018年8月工资差额588.1元和产假工资差额591.75元;三、由华宝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90.3元;四、由华宝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150元;五、由华宝公司向***支付医疗费120元;六、驳回***在仲裁中提出的其他请求。华宝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华宝公司主张从2018年8月29日***与***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亦表示当时是清楚华宝公司要求其离职,其也同意离职。 ***确认,2018年8月实发工资应加上华宝公司因代缴9月社保所扣除的803元,实际2018年8月工资已结清。***称已收到华宝公司转账的社保局生育津贴1243.04元,但依据双方约定的工资,半个月生育津贴应为2150元。 以上事实,有华宝公司提交的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考勤表、请假条、工资表、职工登记表、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及申报增减表、劳动合同,***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票联、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书、病历内容、微信银行流水记录截图、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回执,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华宝公司与***均对仲裁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30日已解除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华宝公司主张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查,华宝公司与***系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由华宝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华宝公司出示的证据工资表显示***每月的应发工资为4000元,***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的每月应发工资为4000元。***在华宝公司处工作不满6个月,华宝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元×0.5=2000元。***于2018年8月30日进行流产手术,应享受产假期间生育津贴4000元×0.5=2000元,***确认已收到华宝公司转账的生育津贴1243.04地,故华宝公司应支付生育津贴差额2000元-1243.04元=756.96元。***对东劳人仲院望***案字[2018]97号裁决书没有起诉,视为同意该裁决结果,应由华宝公司向***支付产假工资差额591.75元。***确认2018年8月份工资已结清,故华宝公司无需再支付2018年8月工资。***主张2018年9月份所产生的120元医药费无法报销,该费用应由华宝公司承担。华宝公司称已及时为***代买社保,且不符合社保超3个月而中断的情况,不应将医疗费无法报销的情况归因于华宝公司。经查,华宝公司与***已于2018年8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华宝公司有为其购买社保,且华宝公司在***要求下已于2018年9月5日为其代购2018年9月社保,***未能提交证据证明2018年9月医疗费未能报销系因华宝公司的行为所导致,该医药***公司无需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广东华宝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限原告广东华宝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 三、限原告广东华宝新奥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支付产假生育津贴差额591.75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华宝新奥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广东华宝新奥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华宝新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