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威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千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威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802民初3243号
原告:广西千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藏路银河软件科技园3号楼一层102、103号房(北海高新技术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09698031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威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6号(剑桥商务区)5层516室(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75065792。
法定代表人:瞿国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省威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广西千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威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广西千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原告货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千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2.5元,由原告广西千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演芝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