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2民初8244号
原告:晋江裕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街道普照社区和平中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430011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欣峰,该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威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87506579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新华街兴安巷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15630000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晋江裕福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威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江裕福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07元,减半收取计13303元,由原告晋江裕福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速录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