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621民催17号
申请人: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733721J。
法定代表人:陈井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林,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13日发出公告(其中于2017年7月20日刊登于法制日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办理的申请人为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宗申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金额为50000元、票号为91000041/31523194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800元,由申请人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广华
审 判 员  何志华
代理审判员  景 慧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