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执20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57337721J。
法定代表人:景红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中车玉柴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75780420C。
法定代表人:吕本红,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车玉柴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621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1、四川中车玉柴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诉讼费用、货款利息合计7958705元,此款分期给付,于2019年4月、5月、6月每月月底前各给付110万元,于2019年7月-12月每月月底前各给付776450.83元。被告履行第一期给付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诉讼保全措施。2、如四川中车玉柴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款项的付款义务,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795870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从申请执行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为总标的额,扣减本协议签订后已履行部分,立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案件受理费66964元,减半收取334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482元,由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08705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中车玉柴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1、本院网络查询、(轮侯)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并于2019年11月25日分别扣划
13400元、14267.66元、3396.56元;2、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到不动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四川中车玉柴发动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3、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有价证券登记信息。4、本院已于2019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失信决定书,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1064.22元。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本院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异议申请书副本。
审判长 赵祖华
审判员 韩良骍
审判员 储 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