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巴士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执保619号之二
原告: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337721,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白甸镇刘季村幸福四组。
被告:山东巴士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4565001,住所地沂南县经济开发区澳柯玛大道与沿河路交汇西北角。
原告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巴士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山东巴士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28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相应的银行存款。原告江苏合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现因被申请人申请解除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巴士新能源车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