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1232号
原告:北京炀森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3号院5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卫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慧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禹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B座519。
法定代表人:张秀福,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炀森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天禹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炀森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炀森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炀森缘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郭文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