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302民初716号
原告:北京联合瑞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北里24号楼10层1049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保,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启安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98号C栋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郭闯,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杰,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晔,北京汉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禹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B座519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福,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莉,女,天禹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军,男,天禹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员工。
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中兴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骞,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杰,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联合瑞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启安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天禹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装饰装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2022年6月30日原告北京联合瑞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联合瑞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联合瑞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联合瑞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镇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