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执415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江苏东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五里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92614408。
法定代表人:韩宝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东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707民初7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2022年1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严
审 判 员  谢利诗
审 判 员  杨 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庄宝雪
书 记 员  董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