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执41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江苏东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五里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1392614408。
法定代表人:韩宝周,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东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707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东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严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李怀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