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东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7执22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江苏东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五里墅村。
法定代表人:韩宝周。
***与***、江苏东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苏0707民初4895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与申请人进行谈话调查了解。2021年7月1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该案件应当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707执225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严
审 判 员  杨 杰
审 判 员  谢利诗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晨曦
书 记 员  仲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