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民初6296号
原告:临沂钧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罗西街道郭岑石社区。
法定代表人:邹士营,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
法定代表人:彭永恒,经理。
被告:临沂瑞坤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沂蒙南路与南头村大道交汇处西80米路南div>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
被告:韦有启,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临沂钧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临沂瑞坤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韦有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临沂钧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钧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钧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临沂钧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苏晓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