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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核柏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4民初168号 原告:***,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系死者***之夫。 原告:***,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系死者***之女。 原告:***,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系死者***之子。 原告:***,女,193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系死者***之母。 原告:***,男,193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系死者***之父。 以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市蔡甸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武汉市风扬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9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中核柏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柏林横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西路2号双玺中心B栋17层8-14号房及21-23层8-14号房。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风扬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核柏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月22日申请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同年3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