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申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市裕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市裕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阳光星城分公司。
负责人:***(又名***),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湖北中核柏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裕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裕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阳光星城分公司(该公司已注销)及一审第三人湖北中核柏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