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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某某与武汉市裕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湖北中核柏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再12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武汉市裕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独山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北中核柏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柏林横街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裕升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北中核柏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鄂01民申3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因当事人庭外自行和解,再审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319元,减半收取4659.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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