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4民初2277号
原告:武汉市梅山桥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李湾村。
诉讼代表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武汉市梅山桥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核柏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柏林横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核柏林建设有限公司张湾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柏林庄。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梅山桥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中核柏林建设有限公司、湖北中核柏林建设有限公司张湾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梅山桥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市梅山桥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方雯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甘辛
书记员周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