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财保289号
申请人: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5923935,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高新路97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亳州市瑞旺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P1G8W5K,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菁华路以西、月季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黄贤亨。
申请人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亳州市瑞旺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亳州市××路××月季路北侧的房产[产权证号:皖(2021)亳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亳州市瑞旺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亳州市××路××月季路北侧的房产[产权证号:皖(2021)亳州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过户、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期满未申请续封则自动解除)。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浙江立特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昕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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